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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某某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8民初25655号 原告:**,女,1983年1月1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51号C座201、2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天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天下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9483.33元。事实和理由:**于2019年8月12日入职**天下公司任讲师,双方于当日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转正后工资为10000元。2021年6月28日,**天下公司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认可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15200号裁决书的第一项,不服其他项,诉至法院。 **天下公司辩称,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书》《员工手册》的规定,因为****三天以上,合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因此,不应支付赔偿金。1、****三天以上,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关系。**2021年6月17日至23日**。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因每月课程不足5天,未按照公司要求来公司上班,构成**。2、**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书》第22条第2款第2项、《员工手册》3.2中“**一年内累计达到3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补偿”的规定。综上,公司认可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15200号裁决书的结果,不同意**的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12日,**入职**天下公司工作,岗位为讲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执行标准工时制度,转正月工资标准为10000元;合同还详细约定了其他事项。 2021年6月16日**天下公司时任总经理***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全体员工,内容为:大家好……现对公司组织架构作如下调整。(此次调整已经与绝大多数董事进行了沟通并获得了同意。)……培训部承担所有培训课程开发、售前、实施、售后等相关工作,负责人为***……。当日17:01***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等员工告知: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上、下班作息时间……每月低于5天课程的讲师与无出差、无外出的人员,在公司没有其他特殊安排的情况下,实行坐班工作制,特殊情况另行申请,坐班人员如果没有任何请假手续前提下不来公司上班视为**。当日,***通过微信的方式告知**上述邮件中的坐班通知。 2021年6月25日,**天下公司以**在2021年6月17日至2021年6月23日没有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5天,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为由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经核实,**离职前12个月的月均工资为14870.83元,双方均认可**天下公司应支付**2019年8月12日至2021年6月25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0939.46元;**签收确认的《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在一年内累计**达到三日,公司可以予以除名处理。 **离职后,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天下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28日工资差额、2019年8月12日至2021年6月28日未休年假工资。***委出具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15200号裁决书,裁决1、**天下公司支付**2019年8月12日至2021年6月25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0939.46元;2、驳回**其他仲裁请求。**天下公司认可裁决结果,**认可仲裁裁决结果的第1项,对其他项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庭审中,**天下公司主张因**在2021年6月17日至2021年6月23日无故**5天,违反了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故合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认可其上述期间未至工作地点出勤,认可其收到过坐班通知,认可其2021年6月课程量低于5天,但主张其在职期间均无需坐班,故其不坐班不应视为**。经询,**认可双方未明确约定过其无需坐班。 本院认为,双方均认可**天下公司应当支付**2019年8月12日至2021年6月25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0939.46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并予以确认。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实;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用工管理权。**在接到**天下公司要求其坐班的通知后,未按照要求至工作地点出勤,且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证实其在课时量不满5天的情况下无需坐班的合理理由,故**天下公司认定上述行为为**,属于违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并以此为由与**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对**要求**天下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9年8月12日至2021年6月25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0939.46元; 二、驳回**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那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