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谷安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某某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8民初25661号 原告(被告):***,男,199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洪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北京**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51号C座201、2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天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天下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661.82元;2、2020年3月10日至2021年5月24日未休年假工资3881.9元;3、2020年3月10日至2021年5月24日期间休息日58天加班费25877.8元。事实和理由:***于2020年3月10日入职**天下公司任商城运营,双方于当日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转正后工资为10000元。2021年5月24日,**天下公司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存在休息日加班的情形。***不服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12771号裁决书的结果,诉至法院。 **天下公司辩称并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776.58元。事实和理由:一、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员工手册》的规定,合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因此,不应支付赔偿金。1、***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1)员工在企业微信群内僭越身份,转发与本身工作无关的微信,扰乱了企业的信心,有违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员工对公司有意见,使用正常方式表达的渠道是畅通的。但如果有人已经发布了攻击性的大字报,再予转发,也包括转发股东给公司的内部信件,这有违正常的表达意见的方式,扰乱了企业内部的人心。不僭越自己的身份,不越界,不发表不转发不合身份的言论,这也是基本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2)参与和公司合法的机构对着干的小团体,这也有违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参与了与公司合法机构对着干的小团体,尽管前期没怎么发言。微信群内不是所有人都积极发言,这是普遍规律,这种参加不正当的小团体的行为就有违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如果后续不再参与活动,表明与团体不是很紧密。但从***后续的积极行动可以看出,***作为小团体的核心成员,具有高度盖然性。(3)为4月28日冲击董事会召开会场站台,严重有违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多人参与了4月28日冲击董事会召开现场的活动,在多人行动中,有主有次是必然的,但站台作势的效用不能低估。冲击董事会,致使改期,参与这种行动当然有违员工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从后续***的行为来看,绝非是他主张的“路过”。2、***的行为也符合《员工手册》17.2.2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失”的规定。尤其是后来配合***等人占据公司财务室、人力办公室,拒不撤出,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害。二、***首先需证明其何时满足连续工作12个月,开始享有年假资格的时间。三、***不存在法定的加班认定情形且事后未按照公司规定申报加班,不应支付加班费。1、证据不具有客观性。(1)***提交的证据是***和***私人之间的微信,非工作群微信,这种微信会掺杂个人的目的,不完全具有客观性;(2)自2020年3月10日入职,***即开始计算加班,而从内容可以看出,他是出于自我表现的目的;2、***不符合法定加班的构成标准。用人单位主动安排,是法定的加班构成标准。通篇来看,***都是主动汇报工作,主动找事做。在***主动的情况下,领导被动做一些回复,或基于此的回应安排了一些工作,***计算为领导安排加班,不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3、不符合公司关于加班的程序性规定,导致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平衡。按照公司的《员工手册》第4条,加班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处理日常工作计划以外需紧急处理的业务及工作内容;(2)由部门总监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加班;(3)加班人员需在加班之后两个工作日之前将OA提交部门总监审批的《加班记录单》交至人力资源审核备案;(4)加班内容、工作量在部门工作计划进度内的工作内容不记为加班。事后公司可以安排倒休,以便平衡双方权利义务。***一直没有申请,应视为自认做份内的工作,自己不认为是加班;事后再要求加班费,在当事人之间构成权利义务的不平衡;4、公司在***入职后至2021年3月15日期间,为居家办公时间,另外,***工作性质为网上商城的运营,工作时间由自己安排,缺少外部监督的情况下,自己安排工作时间,不能视为加班;5、***对于加班时长的计算方式不合理,自己回复一个微信,加班的时间却记为几个小时,这是不合理的。公司鼓励努力工作,但不认可这种有违诚实信用的所谓“反言加班”。综上,不同意***的诉讼请求, ***辩称,不同意**天下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于2020年3月10日入职**天下公司工作,岗位为商城运营,月工资标准为10000元,2021年5月24日,**天下公司向***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存在冲击董事长办公室、通过微信转发攻击和污蔑相关董事和监事的造谣信息等不诚信违纪行为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核实,***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0553.94元;**天下公司同意支付***2020年3月10日至2021年5月24日未休年假工资3881.9元。 ***离职后,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天下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0年3月10日至2021年5月31日未休年假工资、2020年3月10日至2021年5月31日延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仲裁委出具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12771号裁决书,裁决1、**天下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776.58元;2、驳回***其他仲裁请求。***、**天下公司均不服裁决结果,分别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庭审中,**天下公司主张***于2021年4月28日伙同其他员工冲击董事长办公室,并于4月30日在微信群中转发***撰写的内容不属实的一封信以及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下公司股东之一,以下简称奇安信公司)发给公司管理层的邮件,攻击污蔑董事长及董事、监事,泄露了公司的秘密,***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天下公司就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 1、视频。其中2021年4月28日办公场所的录像显示**天下公司在**办公室开董事会,***想进入办公室,但对方以监事身份被罢免为由拒绝其进入,***、***因参会人员身份与**发生争执,**、**等人从***办公室出来围在**办公室门口询问怎么了,***表示“***你出去,我们要开会”,站在办公室门口的一人说“你是……公司的法人吧,你怎么能当我们公司的监事呢,你的经营范围和我们公司是一样的”,对方说“你们是在干扰我们开会”,……之后***从走廊来到办公室附近的拐角处围观。 2、微信群组聊天记录。显示群名为“处分研讨群”,***在此群中于2021年5月20日发表了“别急,先把小丑的表演看完”的文字信息,***在群名为“维权群”中在2021年5月24日之后发表维权相关言论。 3、致董事长**的一封信、奇安信公司给公司的来函、**天下公司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在**天下微信群中转发了***撰写的“致董事长**的一封信”,文中涉及“坚决反对同业竞争对手的法定代表人***担任公司监事一职”“坚决反对脱离行业‘进山修道’7年之久的***担任公司董事一职”“恳请董事长以大局为重,尽快把公司公章归于原位,确保公司正常的运转机制”“恳请董事长顾及全体员工利益三思而后行,维护公司权益,不要做出任何有损公司的事情”……;“奇安信公司给公司的来函”显示***在**天下微信群中发布了奇安信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自己、**等人关于**天下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告知函(不认可罢免***公司监事等决定),之后***将该告知函在**天下微信群中转发。 ***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主张其仅于2021年4月28日因发生争吵在现场围观,不存在冲击董事长办公室的行为,转发相关信函不属于违规行为。 ***主张其在职期间存在休息日加班58天,并提供了其自行制作的加班统计表以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天下公司认可上述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认可加班统计表,否认公司安排过加班,微信聊天记录中有关工作的沟通并非需要休息日完成,且2020年2月至2021年3月公司安排员工居家远程办公,工作时间员工自行掌握,不能视为加班,加班需要人事部门的审批同意。**天下公司提交了员工手册作为证据,该证据显示对于部门日常工作以外需紧急处理的业务、工作内容,可由部门总监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加班,加班人员须在加班之后两个工作日之前将OA提交部门总监审批的《加班记录单》交至人力资源审核备案,加班内容、工作量在部门工作计划进度内的工作内容不记为加班。***认可员工手册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本院认为,**天下公司同意支付***2020年3月10日至2021年5月24日未休年假工资3881.9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并予以确认。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实。**天下公司主张***存在冲击董事长办公室、通过邮件和微信转发攻击和污蔑相关董事和监事的造谣信息等行为,其提供视频中显示***、***与**发生争执后***在办公室附近围观,未显示***与***、***等人存在协商、配合的行为,微信群组聊天记录也仅显示***在群中,未体现该员工发送过与冲击董事长办公室相关的文字信息,而***在维权群中的发言系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后的言论,上述证据均不足以证实***存在冲击董事长办公室的行为。**天下公司虽主张***通过邮件和微信转发攻击和污蔑董事长、董事和监事、泄露公司秘密,但“致董事长**的一封信”系员工对公司一些情况的意见,且不是由该员工起草,转发“奇安信给公司的来函”前,此告知函已被公布至**天下微信群中,故本院对**天下公司的相关主张不予采纳。综上,**天下公司辞退***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对***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661.82元的诉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天下公司要求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加班费一节。***提供的证据无法印证其存在持续性的工作,且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符合员工手册的规定,故对***主张的加班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20年3月10日至2021年5月24日未休年假工资3881.9元; 二、北京**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661.82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北京**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那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