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5691号
原告:北京谷安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51号C座201、2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洪洞县。
原告北京谷安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现原告北京谷安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均不服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12771号裁决书,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先于原告北京谷安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京0108民初2566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那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