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汉阴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921民初254号
原告:汉阴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被告:***,男。
被告:***,女。
原告汉阴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原告汉阴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阴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汉阴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72元,减半收取计3736元,由原告汉阴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代理审判员*丹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