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302执2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金羊镇平原村九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02316178550D。
法定代表人齐军生,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市川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桂林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龙泉,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川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市川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亦提供不出执行人**市川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中的工程款634363元,暂时无法得以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仲述军
审判员 董开荣
审判员 王作祯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