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川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威鼎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金昌市川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302执2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金羊镇平原村九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02316178550D。

法定代表人齐军生,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市川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桂林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龙泉,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川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市川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亦提供不出执行人**市川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中的工程款634363元,暂时无法得以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仲述军

审判员  董开荣

审判员  王作祯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