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302执恢1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川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桂林路54号。
组织机构代码:22469303-7。
法定代表人龙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男,生于1962年11月2日,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执行人金昌易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昌文里018号。
组织机构代码:66542633-X。
法定代表人王慧,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川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昌易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21年5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金昌易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前将案件款724712.5元全部付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甘0302执恢1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作祯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