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302执恢5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12日,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被执行人**市川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易达驾校斜对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0224693037T。
法定代表人龙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市川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向法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市川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劳务费24000元、诉讼费200元,暂无法得以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开荣
审判员 王作祯
审判员 陈 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祁 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