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川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市川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302执恢5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12日,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被执行人**市川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易达驾校斜对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0224693037T。

法定代表人龙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市川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向法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市川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劳务费24000元、诉讼费200元,暂无法得以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开荣

审判员  王作祯

审判员  陈 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祁 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