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302执15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焦家庄乡红庙墩村五社。
被执行人**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龙某某,男,汉族,四川省内江人,个体经营户,住本区宝林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暂不需法院继续执行为由,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表示如协商未果,且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重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甘0302执15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开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