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川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市川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302执15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焦家庄乡红庙墩村五社。

被执行人**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龙某某,男,汉族,四川省内江人,个体经营户,住本区宝林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暂不需法院继续执行为由,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表示如协商未果,且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重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甘0302执15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开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