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厦工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厦工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鸿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02民初7855号
原告:宁夏厦工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兴水路1号绿地21商城D区14号楼507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平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中甫,1965年2月1日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宁夏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辽河路东首兴隆大厦803号。
法定代表人:白广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忠博,男,1990年4月20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芝伟,男,1984年4月5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
原告宁夏厦工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所称钢管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不予认可,原告申请鉴定,对是否是原告所供货物存有争议,证据较多,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梁怀敬
人民陪审员  荣月玲
人民陪审员  姚素洁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薛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