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厦工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夏厦工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南县中某某供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1021执731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夏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南县中***供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1021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二被执行人给付劳务费404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3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本院依法冻结二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扣划被执行人洛南县中***供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536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标的款40400元、案件受理费630元,共计4103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506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1021执73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6月21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