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27民初653号
原告:胡玉强,男,汉族,1978年12月16日生,住址山西省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雅雅,女,祁县东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学敬,男,汉族,1951年9月20日生,地址:山西省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振锋,男,祁县贾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兴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景煜晨,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云,男,山西晋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男,1980年11月11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原告胡玉强与被告许学敬、山西兴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6月7日以其与被告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玉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玉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7元,减半收取593.5元,由原告胡玉强负担。
审判员 李怀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