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203民1338号
原告:韶关市金北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浈江区***********之一、二、三、四。
法定代表人:莫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钊鸿,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韶关市创亿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1。
原告韶关市金北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市创亿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韶关市金北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金北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韶关市金北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