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光明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河南省光明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1403执恢5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光明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光明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河南省光明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恢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冀辉
审判员侯广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