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荣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通荣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1民初4575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思东,启东市合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荣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北新镇红阳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原告***与被告南通荣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16元,减半收取8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孟园园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陆 昊
书 记 员 黄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