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赛荧新能源有限公司

青岛赛荧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大连宏峰电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12民初4108号
原告:青岛赛荧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大连宏峰电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赛荧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宏峰电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赛荧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宏峰电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青岛赛荧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