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赛荧新能源有限公司

青岛赛荧新能源有限公司、通辽市润峰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212执恢8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赛荧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0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326005397T。
被执行人通辽市润峰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交通路明仁办事处西苑二区B#楼一层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02MA0MYPPD60。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黑龙江亮城节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海街86号3层3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3009126506。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赛荧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辽市润峰照明器材有限公司、黑龙江亮城节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鲁0212执276号,本院于2019年5月26日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3月2日该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鲁0212执恢87号。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通辽市润峰照明器材有限公司、黑龙江亮城节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通过传统查控,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21年8月26日对被执行人通辽市润峰照明器材有限公司、黑龙江亮城节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青岛赛荧新能源有限公司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