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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某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3242号 申请人: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5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164204827Q。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杭州路76号灯具市场(超-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5990146784。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326005397T。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同江路1号维多利亚湾展示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0773577453。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能源有限公司、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青岛***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能源有限公司、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85453元。申请人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若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能源有限公司、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5453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