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3民初14252号
原告:***,男,195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记载住址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上海海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宏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女,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第三人:仲健美,女,195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第三人:南通市第二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海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宏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第三人仲健美、第三人南通市第二电信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上海海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通市第二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闻怡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于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