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宏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431号

原告上海宏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0年2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
被告***,男,1982年4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宏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宏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