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3民初723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辛耘,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罗店开发区(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宏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海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上海宏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江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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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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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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