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执9614号
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26-13-8F。
法定代表人:于广,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林海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方正街8号13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建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林海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19098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已划扣被执行人存款137949.27元,其余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