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326民初1365号
原告:***,男,1969年9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望谟县人,住望谟县。
委托代理人:龙正碧,贵州甲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79460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国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314362952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4年11月2日生,汉族,广东省增城市人,住广州市增城市。
第三人:***,男,1984年5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望谟县人,户籍地望谟县,现住望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贵州国黔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8.76元(已减半),免交。
审判长罗国兴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甘安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