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83民初1465号
原告:枝江市纵横建材门市部,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83MA4B0QND8D(1-1)。
经营者:***,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被告:***,男,1962年11月11日,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被告:江苏腾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盱城工业集中区工业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664946704N。
法定代表人:金花,总经理。
原告枝江市纵横建材门市部与被告***、江苏腾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因开庭前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原告枝江市纵横建材门市部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枝江市纵横建材门市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枝江市纵横建材门市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枝江市纵横建材门市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