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腾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腾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83民初1473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21日,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公民身份号码:42052119********。 被告:江苏腾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盱城工业集中区工业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664946704N。 法定代表人:金花,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腾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原告***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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