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02民初390号
原告:广东扬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华路13号A、B栋。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代理人:黄丽娜,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通,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炜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华茂大厦1单元24层01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扬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炜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扬城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扬城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3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扬城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龙伟永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谢 琛
书 记 员 吴燕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