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10民初112号
原告:深圳市**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
法定代表人:罗智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斌,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龙村镇。
被告:炜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少伟。
原告深圳市**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炜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爱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张诗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