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240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7年10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昌思军,广东安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进,男,汉族,1975年1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炜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江北文昌一路**华贸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75084078J。
法定代表人:杨少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顺安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人民一路(秋长维布路段)顺大集团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MA4WPD8X68。
法定代表人:徐宏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光明,男,汉族,1977年7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化州市鉴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姣姣,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林进、炜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顺安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董光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34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林进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董光明、炜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顺安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同日书面同意林进的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林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3401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林进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85元(林进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42.5元,由林进负担,多预交的242.5元,由一审法院退回给林进;二审案件受理费865元(林进已预交),减半收取为432.5元,由林进负担;多预交的432.5元由本院退回林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睿
审判员 许 莹 姣
审判员 黄 玮 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戴斌(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