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311民初3386号
原告:***,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金山东路33-1号。
法定代表人:王冠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设计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被告市政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7月至12月奖金84172元;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奖金245170元;3.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1月至4月奖金8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2018年7月应被告安排参与公司项目生产,高级工程师职称,工作期间一直任劳任怨,尽职尽责。2020年3月25日,因被告拖欠原告奖金,未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原告被迫提出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2020年4月26日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原告造
成了极大的伤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市政设计院辩称,1.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薪资待遇为固定薪酬,在双方没有就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变更意见的前提下,原告在按照合同享有固定薪酬的同时,再要求被告支付项目奖金,与合同约定相违背,原告的各项主张不能成立。2.被告对于固薪人员在年终根据单位的经营情况给予年终奖励,对满一个年度的员工根据考核情况支付年终考核绩效奖金,是被告用工自主权的体现,是用人单位为了鼓励员工努力工作的行为,并非是双方对于书面劳动合同的变更。3.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给其的年终奖、绩效奖金是项目奖金,那么按照其主张被告支付给原告的奖金三万多元应当从被告所谓要支付的项目奖金中扣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30日,原告***与案外人江苏生态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18年10月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市政设计院(甲方)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原告在被告处从事设计工作;原告的工资报酬按照被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方法确定,根据被告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工资为6660元;原、被告经一致协商,员工的年奖金按照公司奖金制度计算,当年度员工工作不满一年度的不计发当年的年终奖金。2019年12月9日,被告市政设计院给原告***发送了一封邮件,该邮件载明,原告***的岗位职级确定为:水环境设计所、设计岗、三级设计师。2011年9月29日,原告***经江苏省建设工程(设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原告***被确定具备高级工程师资格。
2017年4月24日,市政设计院徐市政司[2016-2017]44号关于印发《公司奖金制度(2016-2017)》的通知所附《公司奖金制度(2016-2017)》的主要内容为:“公司奖金制度用于明确员工奖金的确定原则、计算方法、考核方法、发放办法、二次分配指导意见等。第一章总则……2,原则10)奖金发放与项目实际进账同步原则……16)依据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基础数据计算奖金的原则;第二章奖金计算、考核与发放1,生产单位奖金1.1市政项目(含市政项目中的建筑工程、风景园林)1)计算基础:合同额,以公司总合同额计算生产单位总奖金。2)奖金比例:部门目标合同额按人均25万考核,超额部分按合同额的30%计算项目奖金(见1.4项目奖金说明)。3)分配基础:计算产值。各生产单位总奖金按其计算产值占公司总计算产值的比例分配。计算产值的计算办法详见附件2《计算产值计算办法》……1.3自主经营项目1)市场项目:按合同额50%提取。2)建筑项目:按合同额60%提取。1.4项目奖金说明1)项目奖金组成:①项目奖金包含项目组人员奖金、项目签字费、项目生产成本。②项目组人员包含: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设计人员、复核、审核、审定、测量、造价等……第四章二次分配指导意见。1、生产单位……2)项目计算产值至少50%直接计算到个人,剩余部分由部门分配,合同额和计算产值半年统计一次。……5)二次分配根据以上因素由具体单位和部门制定方案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附件1名词解释……2.生产单位:道路桥隧所、给水排水所、景观建筑所、勘察测绘所、造价咨询公司。……9.生产单位平均奖金:每个生产单位的人均奖金累加除以生产单位总数。”。
2018年2月8日,市政设计院徐市政司[2017-2018]11号关于印发公司奖金制度的通知所附《公司奖金制度(2016-2017)》的主要内容为:“公司奖金制度用于明确员工奖金的确定原则、计算方法、考核方法、发放办法、二次分配指导意见等。第一章总则……2,原则10)奖金发放与项目实际进账同步原则……16)依据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基础数据计算奖金的原则;第二章奖金计算、考核与发放1,生产单位奖金1.1市政项目(含市政项目中的建筑工程、风景园林)1)计算基础:合同额,以公司总合同额计算生产单位总奖金。2)奖金比例:部门目标合同额按人均25万考核,超额部分按合同额的30%计算项目奖金(见1.4项目奖金说明)。3)分配基础:计算产值。各生产单位总奖金按其计算产值占公司总计算产值的比例分配。计算产值的计算办法详见附件2《计算产值计算办法》……1.3自主经营项目1)市场项目:按合同额50%提取。2)建筑项目:按合同额60%提取。1.4项目奖金说明1)项目奖金组成:①项目奖金包含项目组人员奖金、项目签字费、项目生产成本。②项目组人员包含: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设计人员、复核、审核、审定、测量、造价等……第四章二次分配指导意见。1、生产单位……2)项目计算产值至少50%直接计算到个人,剩余部分按上一条款分配,合同额和计算产值半年统计一次。……5)二次分配根据以上因素由具体单位和部门制定方案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附件1名词解释……2.生产单位:道路桥隧所、给水排水所、景观建筑所、勘察测绘所、造价咨询公司。……9.生产单位平均奖金:每个生产单位的人均奖金累加除以生产单位总数”。
2019年1月9日至1月10日,被告公司召开《薪酬管理制度》宣贯专题会,宣贯会所附安排表显示参加人员道桥设计所29人,水环境设计所26人(水环境设计所参加人员包含***)。2019年1月30日,被告下发《关于2018年度项目资金发放的通知》,内容为:“根据对我院2018.4-2018.12生产及经营情况的梳理,经院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对2018年度项目资金进行预发。院、所两级部门以徐州院《公司奖金制度(2016-2017)》为参考,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对奖金予以发放:本次参与估算项目的实际到帐情况;各专业之间合理性的调整与评估;各位员工的绩效考核情况应用。后续,我院会以年度为单位,结合项目实际到帐情况,对项目奖金继续予以发放……”。2019年6月15日,被告公司召开《薪酬管理制度》再宣贯会议。
被告市政设计院2019版《薪酬管理制度》内容为:“……二薪酬结构1.薪酬总体结构公司薪酬结构包括基本工资、福利、绩效奖金、经营奖励、项目奖金、所基金奖励、成本控制奖、超额利润奖、收入贡献奖及其他,根据不同类型的岗位,设定不同的薪酬分配模式…勘测设计所勘测设计人员薪酬类别为基本工资、福利、项目奖金…勘测设计所包括道桥设计所、水环境设计所、勘察测绘所…三薪酬计算……4.1各勘测设计所薪酬总额管理……人工成本总额=财务到账收入×人工成本计提比例=经营奖励=成本控制奖其中:1)道桥设计所按项目到账收入的39%计提人工成本,水环境设计所按项目到账收入的41%计提人工成本,……;2)财务到账收入应扣除委托内外部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支出的费用,道桥设计所、水环境设计所应扣除设计分包费、测量费等。……3)涉及到各所间签订内部合同或委托的,可参考公司产值分配办法……。在人工成本总额中扣除基本工资、福利(含公司缴纳的社保及公积金)等人工成本中固定部分后,剩余部分为各勘测设计所可发放的资金总额基数(含绩效奖金和项目奖金),结合部门管理考核情况进行调节,得到部门应发的奖金总额。……部门应发奖金总额包括绩效奖金、项目奖金,所基金三部分。……4.4勘测设计人员薪酬计算……个人奖金=项目奖金+所基金奖励其中:……3)个人产值为上年度财务到账收入对应的个人产值。个人产值由所长以公司估算产值办法为参考……五薪酬发放……1.基本工资及福利发放基本工资按月发放,福利根据科目按月或按时间节点发放。2.绩效奖金发放绩效奖金根据上年度末核算的应发资金总额,按12个月实行月度匀速发放。3.项目奖金发放各勘测设计所按上年度财务到账收入核算应发项目奖金,原则上匀速发放。结合上年实际经营情况,各勘测设计所可向公司申请预支奖金,用于薪酬的平稳发放,并在后续年度应发奖金中扣除。……”
2019版《水环境设计所奖金二次分配办法》内容为:“……第三章奖金计算1.二次分配奖金总额为公司核拨的可供部门除所长外所有人员分配的资金总额,即不含所长绩效奖金。2,部门平均奖金=奖金总额÷计奖人数……4.项目奖金=(奖金总额-绩效奖金)×70%……5.所基金=(部门奖金总额-部门副职限绩效奖金)×30%……所内产值分配计算办法电气专业占比10.5%,自控专业占比10.5%……”。
在上述《公司奖金制度》和《薪酬管理制度》实施期间,葛云枞任市政设计院水环境设计所所长。2020年3月25日,原告***向被告提交辞职报告,内容为“本人***,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望领导批准”。庭审中,被告陈述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3月25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告认为原、被告实际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20年4月26日。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供其与被告市政设计院水环境设计所所长葛云枞于2020年4月26日通话录音一份,该录音显示:…奖金那一块怎么说,6万块钱有点太少了(汤);我就跟你沟通一下那个数字,你看下行不行,那一块,具体说实在的,我也给你算过那一块,大概是什么样子的,你18年、19年包括20年都算里面了已经(葛);都算里面6万块钱有点太少了(汤);没有,你那个,说实在的,我也实话实说,你那个当时给你算的完成的全部的合同估值啊,能加在一起的话,应该不到30万元左右,然后到所里的人工成本大概也就40%,你像30乘以个0.4,大概也就这么多,这还是含工资的这一块,如果再把那个工资去掉一个11万的话(葛);这个怎么还能把工资也算里面呢(汤)…。原告***提供其与被告市政设计院人力资源部的刘艳于2020年5月18日的通话录音显示:…这样,就是如果你和葛所暂时还没有达成一致的话,我们暂时想接手,我们暂时要接手奖金的情况,同时从5月份奖金暂时给你停掉,我们什么时候达成一致了,我们奖金再继续发放,你看可以吗(刘);那你让他赶紧给我算出来,那不能一直拖,不给我个数,不给我算出来,那一直拖肯定不行,那么长时间一个电话没给我,到底算到什么程度了,也没给我打个电话(汤)…。
被告市政设计院向法庭提供原告***薪酬发放明细一份,该明细中载明被告在原告任职期间除每月向原告发放基本工资6660元之外于2019年2月给原告发放年终奖4921元、于2020年1月发放绩效奖金6363元、年终奖励5451元、于2020年2月发放绩效奖金6363元、于2020年3月发放绩效奖金6363元、于2020年4月发放绩效奖金6363元。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薪酬数额及时间予以认可,但是对于被告主张的发放名目有异议,原告认为被告主张的绩效奖金或者年终奖实际是被告应发放给原告的项目奖金。
2020年6月1日,***向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市政设计院支付其2018年的奖金84172元、2018年7月至9月工资19980元、2019年的奖金245170元、2020年的奖金80000元。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6月9日作出徐劳人仲不字[2020]第144-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原告遂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是否属于固定薪酬员工,被告应否给原告发放项目奖金。根据庭审中查明的情况,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虽约定根据原告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工资为6660元,但是原告***系被告市政设计院水环境设计所设计岗三级设计师,从事设计工作,被告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中明确载明设计人员享有项目奖金。其次,被告自2018年至2020年4月给原告实际发放的工资超出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数额,被告主张超出部分系公司给固定薪酬人员发放的年终奖及绩效奖金,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且被告的解释与被告公司制定的薪酬管理制度不符,结合原告提供的其与葛云枞、刘艳的通话录音等证据,本院认为,在涉案劳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于原告享有项目奖金已经达成共识,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应得的项目奖金。
关于原告应享有的2018年至2020年项目奖金数额的问题。原、被告双方对对方提供的原告参与项目均有异议,原告提供的计算其2018年至2020年奖金的方式均是根据工作总结中载明的2019年度总合同额预估推算得出,被告对于原告的计算方式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依据工作总结计算奖金金额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原告提供的其与葛云枞的通话录音中葛云枞明确表示,原告***2018年至2020年奖金为6万元,扣除原告认可的已经发放奖金35824元,被告市政设计院应支付给原告***的剩余奖金为24176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奖金2417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逾期不交,将移交本院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海媚
人民陪审员  张 钰
人民陪审员  周 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芷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