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9606号
原告:商丘风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方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云龙区新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凯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商丘风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凯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商丘风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商丘风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盛 杰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