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

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财保682号 申请人: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方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8997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8997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盛 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