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12民初2075号
原告: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天赋广场9、10幢1**10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云龙区新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大许村3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凯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82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凯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