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

徐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12民初2075号 原告: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天赋广场9、10幢1**10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云龙区新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大许村3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凯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82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凯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