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11民初4303号
原告:**,男,1979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本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磊,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淮海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车勤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