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安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

浙江广安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民字第432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广安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北天鹅置业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商初字第3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广安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2017年2月24日,本院受理了被执行人破产清算一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执民字第432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