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执监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被执行人:***盛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滨河街24号。
法定代表人:何相阁,职务:总经理。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盛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提出,该案在法定期限内未执结,故向本院提出提级执行或指令其他法院执行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条第2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802民初5449号民事调解书由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孟庆国
审 判 员 裘 民
审 判 员 刘 旸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安国杰
书 记 员 王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