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弘盛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盛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27执5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被执行人:***盛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镇滨河街24号。

法定代表人:何相阁,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盛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院作出的(2020)冀0827民初2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盛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433222.00元,并承担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传票,限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无保险登记、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到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宽城满族自治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到宽城满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均已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

5、本院于2021年5月8日进行了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

6、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高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7、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进行了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

8、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高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润国

审判员  宋敬宏

审判员  张 宁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才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