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7执109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盛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滨河街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559099523D。
法定代表人:何相阁,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何相阁,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盛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相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的(2020)冀0827民初9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盛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相阁给付申请执行人***24.245万元,承担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传票,限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通过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保险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到宽城满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局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到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宽城满族自治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进行了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
7、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措施。
8、本院于2020年12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高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润国
审判员 宋敬宏
审判员 马立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才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