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7民初567号
申请人:**,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申请人:王付,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承德晟昊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流水沟钟鼓楼4号楼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MA07QDU28X。
第三人:承德弘盛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滨河街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559099523D。
法定代表人:何相阁,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王付与被申请人承德晟昊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承德弘盛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付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承德晟昊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应付第三人承德弘盛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7505.83元,保全价值合计人民币47505.83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承德晟昊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应付第三人承德弘盛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7505.83元予以冻结。保全价值合计人民币47505.83元。
冻结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文海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蔡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