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7执1012号
申请人***,女,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盛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滨河街**。
法定代表人:何相阁,职务: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盛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827民初2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盛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3029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传票,限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保险登记、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到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到宽城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进行了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
6、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高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7、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措施。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此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条件,经报院长审批,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润国
审判员 宋敬宏
审判员 马立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才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