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27执87号
申请人***,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
被执行人***盛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滨河街24号。
法定代表人:何相阁,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盛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院作出的(2020)冀0827民初897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盛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许明如406560.00元,并承担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传票,限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保险登记、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到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宽城满族自治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到宽城满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局查询,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进行了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
6、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高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润国
审判员 宋敬宏
审判员 张 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才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