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7执1134号
申请人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瀑河桥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盛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滨河街24号。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福成西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满族,公务员,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女,1986年11月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女,1965年3月1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申请人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盛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827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盛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68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传票,限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保险登记、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到宽城满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局查询,***盛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房产均已被查封,且在申请人处做过抵押登记,申请人享有抵押优行受尝权,申请人暂不申请处置该房产。
4、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到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宽城满族自治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进行了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
6、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措施。
7、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高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才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