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西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西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鑫盛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1民初29450号
原告河南西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梭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广东鑫盛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五里亭前进路河畔名居**楼**铺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西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鑫盛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西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西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90元,减半收取5645元,由原告河南西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