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1民终4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樟树市共和东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占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丹,黑龙江庄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安市威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北安市二井镇老北黑公路木材检查站东200米处。
法定代表人:魏红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该公司业务员。
上诉人江西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安市威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安市人民法院(2020)黑1181民初2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西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西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84元,减半收取2,492元,由上诉人江西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树军
审判员 贺 颖
审判员 仇长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石莹莹
书记员杨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