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123财保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共和东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占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01月10日作出(2022)黔0123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3600××××0429账户的银行存款2810000.00元。2022年1月26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2022年0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西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3600××××0429账户的银行存款281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