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1182民初400号
原告:五大连池市新气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大连池市青山路东气象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江西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共和东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占玮,职务:经理。
原告五大连池市新气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五大连池市新气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大连池市新气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2—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五大连池市新气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宫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