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益阳恒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903执异41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益阳恒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益阳市**区**街道办事处大丰村洋家湖。
法定代表人:冷令伍。
委托代理人:刘宁,湖南弘一(益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江西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益阳市**办事处龙岭社区东方维也纳3栋119室。
负责人:周泽宇。
被申请人:江西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共和东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占玮,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益阳恒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益阳恒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被申请人江西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益阳恒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称:在益阳市**区人民法院(2022)湘0903执1889号执行案件中,经该院查实,被执行人江西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作为被申请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有权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要求被申请人对该执行案件中的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法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江西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该案的被执行人。
申请人益阳恒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益阳市**区人民法院(2021)湘0903民初61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2)湘0903执1889号执行裁定书复印件各一份。二、营业执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复印件各一份。
被申请人江西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2021年12月27日,本院作出(2021)湘0903民初612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因被告江西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未自动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22年6月20日,原告益阳恒昌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后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湘0903执1889号。本院经网络查询、现场查询并执行后,已执行到位387700元,因被执行人江西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7月27日,本院作出(2022)湘0903执188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江西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为被申请人江西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已登记成立。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作为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申请人益阳恒昌混凝土有限公司请求追加被申请人江西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院(2022)湘0903执1889号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并要求被申请人江西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在该案中的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被申请人江西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院(2022)湘0903执1889号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
二、由被申请人江西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江西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在本院(2022)湘0903执1889号执行案件中的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被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黄永忠
审 判 员 曹卫恩
审 判 员 龚春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段婵婷
书 记 员 张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