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9执复39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江西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共和东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占玮,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益阳恒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街道办事处大丰村洋家湖。
法定代表人:冷令伍。
被执行人:江西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赫山分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办事处龙岭社区东方维也纳3栋119室。
负责人:周泽宇。
复议申请人江西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公司)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赫山法院)(2022)湘0903执异4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赫山法院在执行益阳恒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公司)与华安公司赫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2022)湘0903执异41号执行裁定,裁定追加华安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由其对华安公司赫山分公司在本案中的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赫山法院查明,2021年12月27日,该院作出(2021)湘0903民初612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因华安公司赫山分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2022年6月20日,恒昌公司向该院申请执行后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湘0903执1889号。该院经网络查询、现场查询并执行后,已执行到位387700元,因被执行人华安公司赫山分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7月27日,该院作出(2022)湘0903执188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华安公司赫山分公司为华安公司的分支机构,已登记成立。
赫山法院认为,被执行人作为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申请人恒昌公司请求追加被申请人华安公司为该院(2022)湘0903执1889号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并要求被申请人华安公司对被执行人在该案中的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追加被申请人华安公司为(2022)湘0903执1889号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由被申请人华安公司对被执行人华安公司赫山分公司在(2022)湘0903执1889号执行案件中的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华安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被执行人华安公司赫山分公司并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尚有债权,在开发商益阳康益房地产公司处未得到实现,赫山法院亦未执行该债权,执行法院在未穷尽执行措施的情况下追加复议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无事实依据和法律理由,请求撤销(2022)湘0903执异41号执行裁定,驳回恒昌公司的追加申请。
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据此,法人分支机构因无独立财产,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亦为法人财产,法人分支机构因自身行为而产生的责任由法人承担,法人对分支机构债务承担的责任是法定的己身责任而非补充责任,故华安公司提出赫山分公司另有债权未执行的理由,并不符合排除追加的法定事由,赫山法院依法追加华安公司为被执行人,由其承担责任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西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22)湘0903执异41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浩益
审判员 贾云卫
审判员 谭环栋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培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