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7民辖终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24)鄂0704民初49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审判员***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24)鄂0704民初4989号民事裁定,由鄂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引发的工程结算、付款纠纷,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管辖权异议属于程序性问题,原审法院未经审理认定本案为挂靠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错误。即便双方系挂靠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鄂州市鄂城区,鄂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也有管辖权。
被上诉人某某建设公司辩称,本案系因挂靠协议引发的纠纷,且双方签订的《单位工程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书》中约定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司法部门调解处理,故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正确。
本院经审查认为,***系以其与某某建设公司之间签订的《单位工程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书》,向某某建设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及多收取的税费、管理费等。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向甲方所在地司法部门调解处理,但该约定并非对双方发生争议有关管辖法院的明确约定,应视为约定不明,现双方因本案系转包合同关系还是挂靠协议关系产生管辖争议,因案涉工程位于鄂州市鄂城区,若本案系建设工程转包合同关系,则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若本案系挂靠协议产生的纠纷,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现***依据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某建设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双方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所在地鄂城区为合同履行地,即便案涉合同经审理确定为挂靠协议,***的住所地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亦具有管辖权,故不论本案经审理确定双方系何种法律关系,鄂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鄂城区人民法院以本案系挂靠协议产生的纠纷将案件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处理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一审法院确定管辖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24)鄂0704民初498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胡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