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圣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枣庄市恒邦实业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481执22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圣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枣庄市恒邦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滕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481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枣庄市恒邦实业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2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817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魏士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