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圣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阜阳市雲津港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82财保138号
申请人:山东圣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羊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8829939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阜阳市雲津港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向阳南路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355328580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山东圣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阜阳市雲津港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5000元。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阜阳市雲津港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5000元予以查封。
二、冻结***、任茜、**、***在山东新泰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保证金97000元。
案件申请费2945元,由申请人山东圣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