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万豪、***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民终7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4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新泰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9年5月25日生,汉族,教师,住山东省沂水县。
两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圣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羊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新甫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圣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订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982民初6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本案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魏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姚瑶